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
李文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萬捌仟 陸佰 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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