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士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526、786、1038號及106年度偵字
第8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盧士元施用第二級毒品,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累
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柒壹貳捌公
克)沒收銷燬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法院裁定令
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應補充為「…法院裁定令
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05年2月15日因無繼續施
用傾向出所,…」、一㈡第2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
㈣第1行「於106年2月13日晚間11時10分許…」,應更正
為「於106年2月13日晚間11時10分之前…」,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述3次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各該次施用前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至於被告106年2月3日晚間11時10分以前取得甲基安非
他命持有而並未施用之行為,則係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時間
及行為不同並可區隔,應係基於不同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
罰。又被告前因犯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2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甫於105年9月30日縮刑
期滿執行完畢而於次日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
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
因施用毒品,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竟再為
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我控制能力亦顯不
佳;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能坦承犯行,且其施用毒品之行
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
,及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視政府推動之禁毒政策,有礙
毒品查緝,危及社會秩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自
述之智識程度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有期徒刑部分,則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再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均如主文所示。
三、扣案被告持有之毒品1包,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淨重0.7142公克,取樣0.0014公克,驗餘淨重0.
7128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3月30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參士林地檢署106年度
毒偵字第526號卷第59頁)可稽,而用以承裝上開甲基安非
他命毒品之包裝袋1只,其內必均殘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客觀上難以和包裝袋分離,以上扣押物均屬毒品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上述檢驗取樣之毒品,因已用罄
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潘建儒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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