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調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周承宗周謝美桂 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周謝美桂應將高雄市○○區
○○段○○○○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下同)92年9月9日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周承宗及周謝
美桂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
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
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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