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南部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選任辯護人 陳純青 律師
李宏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南部化成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南部化成股份有限公司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陳海寧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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