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79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 律師被告癸○○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
庚○○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
丁○○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丑○○
壬○○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目田、面積為四八三九平方公尺之土地應分割為如附圖一所示,即編號A之土地面積一一六六點八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癸○○取得;編號B之土地面積四零三點二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丑○○取得;編號C之土地面積四零三點二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壬○○取得;編號D之土地面積二零一點六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子○○取得;編號E之土地面積一零零點八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辛○○取得;編號F之土地面積一零零點八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G之土地面積六零四點八八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己○○取得;編號H之土地面積一二五二點六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癸○○取得;編號L之土地面積六零四點八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丙○○、戊○○、庚○○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庚○○、戊○○、丁○○、丑○○、子○○、辛○○均已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目田、面積為4839平方公尺之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間並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各共有人之間亦無不分割約定,得隨時請求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訴請分割。又分割方法依被告壬○○所提,如附圖一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95年9月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者,以符合使用現況及兩造分管之約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壬○○請求依附圖一所示方法分割;癸○○同意被告壬○○所提分割方案即如附圖一所示方法分割;被告辛○○○○道路部分被告壬○○亦應負擔部分,且分割後應做好排水措施;被告丙○○、戊○○、庚○○表示不同意分在北邊,且欲維持共有,又分割方法應如附圖二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95年6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被告丑○○、子○○均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並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勘驗詳細,製有勘驗筆錄、土地複丈成果圖等附卷可參,經核均相符,本件系爭土地既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為期能發揮土地經濟效用,則原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核無不可,應予准許。
五、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意願、使用現況、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等一切情況,以符合公平、經濟原則而為適當之分配。經查:本院審酌系爭土地現有各共有人之建物及使用狀況,其分佈情形及所使用面積詳如卷附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94年12月12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等情,已據本院囑託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派員會同勘測現場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地政機關繪製之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依系爭土地使用現狀可知,與被告壬○○所提之分割方案較為相符,故本院認以附圖一所示分割方法分割,使土地能有效利用,並能兼顧共有人利益,符合土地利用之最大經濟價值,應屬適當主張;雖被告丙○○、庚○○、戊○○3人請求依附圖2所示方法分割,但其等所提之分割方法與其等現使用之位置不符,顯有違其他共有人之利益,並不可採。綜上,系爭土地如以附圖一所示方法分割,尚稱適當公平,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洵為有理,應予准許。兩造共有之土地之分割方法,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田慧賢附表(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表):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1│癸○○│2/4│├───┼─────────┼───────┤│2│己○○│1/8│├───┼─────────┼───────┤│3│丙○○│1/24│├───┼─────────┼───────┤│4│庚○○│1/24│├───┼─────────┼───────┤│5│戊○○│1/24│├───┼─────────┼───────┤│6│辛○○│1/48│├───┼─────────┼───────┤│7│丁○○│1/48│├───┼─────────┼───────┤│8│丑○○│2/24│├───┼─────────┼───────┤│9│壬○○│1/12│├───┼─────────┼───────┤│10│子○○│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