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二號
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自訴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偉聖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