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六六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收受贓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八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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