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4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張宇君
張婉若
被 告 蔡岳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
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