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342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林廷達
被 告 陳瓊芳
兼訴訟代理 方繼正
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342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林廷達
被 告 陳瓊芳
兼訴訟代理 方繼正
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