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蘇寶賢 即 蘇素分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6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7日上午9時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14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8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持現金卡提款,並於第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轉帳循環使用,並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
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
期限利益。詎被告自97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
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記錄一覽表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
合計2,9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