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0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高苡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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