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0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高苡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紀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0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高苡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