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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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36號、95年度字第1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94年12月30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縣燕巢鄉尖山村和尚巷86號旁倉庫,竊取甲○○所有之鋼鍛鐵軌1支,得手後甫欲離去之際,為甲○○發現報警當場查獲;又於95年1月2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富貴吉園」建築工地內,竊取乙○○置於該處之鋼筋鐵條29支,得手後置放於其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腳踏板上,嗣於同日18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時,為警發覺可疑而予以盤查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95年2月8日死亡,有高雄市楠梓區戶政事務所回函所附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各1紙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