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3.10.間至94.1.2│94.1.24至94.5.13│├────────┼──────────┼──────────┤│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350號│94年偵字第516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易字第250號│94年上易字第892號││實│││││審├──────┼──────────┼──────────┤││判決日期│94.8.25│94.9.6│├─┼──────┼──────────┼──────────┤││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易字第250號│94年上易字第8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8.25│94.9.6│├─┴──────┼──────────┼──────────┤│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4年執字第2154號│94年執他字第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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