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嘉雄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A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年7、8月某日起│94年4月12日│││至94年6月2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514號│94年毒偵字第514號│││││├─┬──────┼──────────┼──────────┤││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545號│94年訴字第338號││實│││││審├──────┼──────────┼──────────┤││判決日期│94.9.14│94.6.23│├─┼──────┼──────────┼──────────┤│確│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1545號│94年訴字第3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11│94.7.18│├─┴──────┼──────────┼──────────┤││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2014號│94年執字第20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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