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再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再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255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九0號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