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06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劉健成 會計師(住台北市○○○路○號4樓11室)為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真相公司)欠繳93年、94年房屋、地價稅稅款共計新台幣(下同)553,056元,茲因真相公司原登記代表人 周荃 於94年2月15日業經台北市商業管理處解任董事長登記,復因公司登記董事 范志瑩鄭又平汪攘夷趙宗廉姚忠義胡金聰 等人,以新任董事之就任而解除董事職務,且新任董事長喬聚忠於93年7月30日向法人股東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吉公司)請辭法人董事職務,而友吉公司亦於94年5月10日請辭所有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已無董事代表公司執行職務及收受欠稅繳款書,另真相公司已於94年6月8日廢止公司登記,依公司法規定,應行進入清算程序,為合法送達欠稅繳款以保障稅捐之徵起,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函、真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改派書、友吉公司致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函、辭職書、存證信函、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函、申請更正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堪認真相公司已無代表公司執行職務之董事。本院依職權函詢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經該會以95年6月21日北市會字第0950257號函推薦劉健成會計師擔任本件之清算人,在真相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爰選派劉健成會計師(住台北市○○○路○號4樓11室)為真相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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