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十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妨害家庭│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86年9月間某日│86.9.12日至86.10.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6年偵字第22444號│87年偵續字第9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87年上易字第1055號│91年上更一字第26號││實│││││審├──────┼──────────┼──────────┤││判決日期│87.3.17│91.4.24│├─┼──────┼──────────┼──────────┤││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87年上易字第1055號│94年台上字第52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7.5.29│94.9.22│├─┴──────┼──────────┼──────────┤││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87年執字第4999號│94年執字第10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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