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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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6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92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1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11月1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11月2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欽章法官黃日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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