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 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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