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