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О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無正當理由逃避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航行境內之船筏依其職權所實施之檢查,各處罰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乙○○、甲○○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案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二項: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左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