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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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0.三四公克(驗餘淨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參照);又查獲之毒品及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六八公克(淨重0.三六公克,取0.0二公克鑑驗,餘0.三四公克),經送觀察勒戒期滿而無繼續施用傾向,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七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上開物品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自應請裁定沒收之等情。
三、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