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被告乙○○原告甲○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八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田幸艷法官陳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同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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