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德國HK廠製SP89型口徑9MM衝鋒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德國SIGSAUER廠製P228型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義大利BERETTA廠製92FS型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子彈貳拾玖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查獲被告甲○○非法持有衝鋒槍一枝、手槍二枝及子彈四十一顆,惟因被告甲○○前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確定,本案為前開判決既判力所及,而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四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上開槍彈經送驗結果,均具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鑑驗通知書一紙附於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七一號偵查卷(第十四頁)足按,自屬刑法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開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認衝鋒槍一枝為德國HK廠製SP89型口徑9MM衝鋒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手槍二把,分別為德國SIGSAUER廠製P228型口徑9MM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義大利BERETTA廠製92FS型口徑9MM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均認機械性能良好,具有殺傷力;送驗子彈四十一顆(鑑定書誤載為五十顆)均係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子彈,均具殺傷力,惟經鑑驗試射之十二顆子彈已無殺傷力,自非違禁物,僅餘二十九顆子彈為違禁物。是上開衝鋒槍、手槍及子彈二十九顆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定之違禁物,本院並核閱卷證,認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經試射鑑驗之十二顆子彈,已非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法官蘇孫波
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