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自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乙○○○○○○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提出家樂福得益卡之發卡銀行為聯邦銀行之相關事證,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發通知書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知書已於民國98年2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