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相 對 人 王存仁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在高雄市彌陀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岡山分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可按,而被告住所地又在高雄
市○○區○○街○○巷○○號,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