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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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俊錡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
,驗餘淨重參點肆伍公克,純質淨重零點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