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1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四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臺中市大新國小教師,告訴人甲○○則為同校教師並兼任教師會理事長。緣被告對於告訴人擔任教師會理事長期間,關於教師會經費使用與會務管理等事項心生不滿,竟意圖散佈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時七分許,在臺中市大新國小等之處所上網,先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請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後,經由上開電子郵件帳號,以「爍狤林」、「林爍狤」之名義,以「臺中市大新國小教師會會長貪污」為主題,發表內容為:「胡市長及諸位長官:大家好!我們是大新國小教師,‧‧‧,本校教師會會長---〔甲○○很會搞小動作報復和他理念不合的同仁。常見敝校教師會會長---甲○○利用學校影印室印製未具名黑函,請他班上學生利用在校時間發放全校教師,以似是而非之言論製造對立、破壞校園和諧,‧‧‧,而且這位會長又拿假收據、假發票核銷會費(項目:資料影印費),我們的會費就如此這般被飽入私囊了嗎?‧‧‧,而且,本校去年(十一月)有四十二位教師集體加入教師會,只希望讓本校教師會正向發展,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維護學生受教權、提升教育品質。但不知何故,卻以他們資格不符不准參加,真是笑掉大牙、跌破眼鏡,大新國小教師不能參加大新國小教師會??那我們又可以參加???而且這四十二位老師每人都領到一千元,才不參加教師會,真令人匪夷所思?這些錢來自何處?金主是誰?這是當初我們認同其理念且積極催生的教師會??真是悔不當初!」等文字,接續向[email protected]等之電子郵件,發送上開電子郵件,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犯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提起公訴,按諸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即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該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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