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3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7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69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於91年6月22日進入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接受觀察勒戒處分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87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8月9日進入臺灣臺中戒治所接受強制戒治處分,嗣因執行成效良好,經本院92年度毒聲字第19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並付保護管束,於92年1月16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2年度毒聲字第1839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於92年8月23日再度進入臺灣臺中戒治所繼續接受強制戒治處分,於93年2月19日強制戒治執行期滿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3月8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甲○○曾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94年9月23日以94年度訴字第2691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94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於95年3月20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6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58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又十五日確定,現因案在監執行中。
三、甲○○仍不知悔改及徹底戒絕,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5月21日,在臺中縣○○鄉○○路上之加油站廁所內,以將少許海洛因稀釋後,注入注射針筒內,以針筒注射手臂靜脈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96年5月22日22時許,甲○○因竊盜案件為警查獲,在警詢中坦承另有施用毒品之犯行,經其同意採尿檢驗結果,呈現嗎啡陽性反應,因而獲悉上情。
四、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之情,業於本院中坦認屬實,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亦呈現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委託鑑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一份、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一份在卷可稽,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戒毒偵字第98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足憑,被告自白供述與現有事證相符,應堪置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94年9月23日以94年度訴字第2691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94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於95年3月20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歷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機會,並經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仍無法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猶故態復萌,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嚴重傷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因施用毒品本身係屬自戕行為,對於社會所產生之潛在危害性尚屬輕微,且被告犯罪後業經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考量被告目前亦因施用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又十五日之刑度,在監執行中,此番施用毒品犯行僅有一次,認為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之刑度稍嫌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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