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瑞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瑞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丙○○○、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就瑞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款、墊款、透支、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被告瑞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依據上開約定,分別於民國90年1月15日、90年7月2日、90年7月23日、90年10月12日、90年12月6日分別向原告借得1,000,000元、10,000,000元、5,000,000元、1,000,000、2,000,000元,借款利息分別按年息6.07%、5.07%、5.07%、6.07%、6.07%計算,並約定逾期未付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前開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各自95年11月15日、95年12月2日、95年11月23日、95年12月12日、95年12月12日起,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尚積欠原告借款計18,880,000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72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並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本票、增補借據及往來明細查詢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揆諸上開說明,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積欠本金│利息│週年利率│違約金│││(元)│起算日│(%)│起算日│├──┼──────┼────┼────┼────┤│1│880,000│95.11.15│6.07│95.12.16│├──┼──────┼────┼────┼────┤│2│10,000,000│95.12.02│5.07│96.01.03│├──┼──────┼────┼────┼────┤│3│5,000,000│95.11.23│5.07│95.12.24│├──┼──────┼────┼────┼────┤│4│1,000,000│95.12.12│6.07│96.01.13│├──┼──────┼────┼────┼────┤│5│2,000,000│95.12.12│6.07│96.01.13│├──┼──────┴────┴────┴────┤│合計│18,880,000元│├──┴─────────────────────┤│附註:利息之計算,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算,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