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66號原告 黃建文 被告 鄭智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70號偽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黃建文方面: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鄭智仁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一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70號偽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4年4月21日宣判,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4年10月1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104年10月20日收受原告上揭起訴狀,此有原告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附卷可參,則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已無訴訟可言,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