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炎坤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炎坤於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業務內容係駕駛該公司之車輛載客,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3年11月22日上午9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為上開駕駛業務,行經桃園市○○區○○路與中美路口,自新生路右轉至中美路時,理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路況及天候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適逢告訴人 陳志名 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 陳李素月陳冠年 沿新生路往元化路方向直行,因被告上開過失,導致2車相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左下肢之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
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給付調解金,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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