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昌吉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
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昌吉前為 吳小佩 僱用之粗工,因其認遭吳小佩解雇,遂於酒後即民國103年10月30日17時許,前往吳小佩於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以下以改制後之編制稱之)中正五街○○號○○樓承租之店面前,無端滋事,有犯罪之虞, 吳聲彣 即吳小佩之友人見狀,乃報警處理,詎被告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向吳小佩恫稱:我想殺人,我會再來找妳的等語,使吳小佩心生畏懼。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警員 陳森獎賴弘一 2人獲報前往上開地點,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欲查證被告之身分時,被告又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下午17時27分許,以「幹你娘(台語)」等語,當場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陳森獎、賴弘一2人。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昌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04年7月20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