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緝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緝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基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1964號、第2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基福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而分別:㈠於民國103年4月14日下午4時52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起訴書誤載為 海洛英 )1次;㈡於同年月17日晚間某時,在其生前位於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街○○○巷○號0樓之住處,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基福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04年9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