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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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小字第18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吳佩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中市○區○○街○○號10樓之2,有
被告戶籍謄本(現戶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