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澯
訴訟代理人 蔡景南
黃建雄 律師
被 告 楊勝智 即華鵬商行
李麗芳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張永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
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改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於民事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