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小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李堂楷
被 上訴人  江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5年9月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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