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交簡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阿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1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阿結犯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97年
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979號為緩起訴處分;又於101年間因酒
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桃交簡
字第1679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又於103年間因酒後
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桃交簡字
第3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4年2月24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其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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