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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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字第165號
原 告 蘭陽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崇樟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被 告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羅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應由林大羅為被告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
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
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
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0條、第173
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盧承受變更為林大羅,因林大
羅未據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現在法定代理
人林大羅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