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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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思建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肆佰叁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