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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