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亡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亡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亡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 林明珠 訴訟代理人 林耀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林惠娥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林惠娥(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惠娥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次女林惠娥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離家後,迄未歸返,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三二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林惠娥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登報證明一件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次女林惠娥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失蹤,迄今已逾七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三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聲請卷核閱無訛。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已經證人 王鵠珠 證述屬實,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林惠娥自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失蹤,計至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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