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123號債權人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退票理由單。
㈡釋明利息自民國90年12月20日及90年12月22日起算分別之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