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8號,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