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丙○○
日電煤氣有限公司上被告乙○○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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