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間起至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三號(原審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九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二0八二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八、一七九、一八二、一九九、三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且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檢具臺灣基隆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前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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