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戶設臺中市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前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不到案執行,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137號偵查卷可查,及送達證書、職務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告、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