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9號
原 告 曹國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焦天浩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
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