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9號
原   告  曹國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焦天浩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
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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