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三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貳拾陸元,折合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叁拾叁元。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B法官李東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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