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貨幣案件,前經右具保人依指定保証金額新臺幣四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